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5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經紀人員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