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1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第五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第56-1條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所稱完成使用,指興辦事業整體工程完成驗收。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開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