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4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第五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第61-4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準用徵收規定取得之地上權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已依同條第二項核准徵收所有權之土地應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前項土地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