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地政目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10條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10條
法規: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9條
未受領補償費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處所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第4條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
第5條
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之作業程序: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除留存外,應分送保管處所及需用土地人各一…
第6條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第7條
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
第8條
未受領補償費不得移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得取回未受領補償費:一、保管出於錯誤者。二、保管之原因已消滅者。…
第9條
未受領補償費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