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五、通知送達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