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