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5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三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