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50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三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第50條 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