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55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五編 土地徵收 第55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二、興辦事業之種類。三、徵收土地之詳明區域。四、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