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五、圖面之比例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