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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通知,應照左列之規定:一、被徵收土地已登記者,依照登記總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
二、被徵收土地未經登記者,應以所在地之日報登載通知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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