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 第29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減租或免租之決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 第30條土地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 第31條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
- 第32條承墾人墾竣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轉、繼承,均準用土地法及本法關於自耕農戶之規定。
- 第33條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 第35條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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