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26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第26條 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