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0條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 第81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
- 第83條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 第84條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
- 第85條使用地編定公布後,上級地政機關認為有較大利益或較重要之使用時,得令變更之。
- 第86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得依集體耕作方法,商同主管農林機關,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集體農場之辦法,另以…
- 第87條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 第88條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 第89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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