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75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地籍 › 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75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將原發土地權利書狀註銷,或就該書狀內加以註明。依前項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