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00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