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