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6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