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4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