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