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三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第3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