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
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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