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四節 會議 第23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