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28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四節 會議 第28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