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條 社會團體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