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僱)之。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