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