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7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7條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