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6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6條 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