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4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但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意旨代為圈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