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