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