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8條 法規: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8條 合作社解散後,由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所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