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收益,應於決算後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
但公益金得捐贈於合作事業發展基金。
前項所稱業務收益,指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收入,扣除成本及按比率分攤管銷費用後之賸餘。
第一項提列之公積金,不得超過業務收益百分之十,其餘額提列為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前項提供合作事業教育訓練用途使用之公益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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