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合作社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限額,以當年度營業額為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