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條 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所列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