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條 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及公營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