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58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58條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