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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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4-1條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 第54-2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
- 第54-3條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
- 第55條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三、社員不滿七人。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 第55-1條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二、經…
- 第57條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
- 第58條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二、因合併而消滅之…
- 第59條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第60條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
- 第61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
- 第62條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 第63條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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