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55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55條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三、社員不滿七人。四、與他合作社合併。五、破產。六、解散之命令。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