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52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會議 第52條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