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