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監事之職權如下: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四、合…
- 第40條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
- 第40-1條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 第41條(刪除)
- 第43條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 第44條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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