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50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業會 第50條 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