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
- 第34條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
- 第36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
- 第37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第38條工業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39條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40條工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該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 第41條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