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5條 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工商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提繳百分之六以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得抵充前項退撫準備基金;仍有不足支付時,得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動支其他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