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25條 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