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