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7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