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16條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